法律分析: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对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强制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哪两个阶段
保险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填写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且主体合格,保险合同的成立将开始生效。商业合同的订立需要两个环节:邀请和承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这两个环节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阶段:
1、填写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换句话说,保险合同的要约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合同不同。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保险人往往规范承保风险,制定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相关文件,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并接受保险的意思是承保,或保险合同中被要约人的承诺。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根据法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一、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三、其他可以表示同意的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是基于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而是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书面承诺。
二、退保业务员有什么责任
如果因为业务员的失误或者不正当行为导致投保人全额退保的,则业务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只是投保人想退保,那么业务员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有欺骗行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合同内重要情况,不得收受回扣,不得挪用保险费或联合骗保以及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营运车辆营运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营运损失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如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其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否赔偿营运损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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