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患职业病应 认定为工伤 ,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如 未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单位承担;有证据证明是先前单位危害造成的,由先前单位承担。变动工作单位,享有的待遇不变。无执照或未登记、备案的及被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单位以不低于 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 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如单位不给予治疗、康复休养及赔偿等待遇,可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根据第五条规定,申请仲裁。如 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及调解书、裁决书逾期未得到履行,还可向法院诉讼或申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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