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接种制度具体内容是: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选择适当的接种服务形式尽快开展接种工作;
2、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3、接种工作人员应由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来担任。在实施应急预防接种前,对本次应急预防接种的具体要求进行培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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