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里所说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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