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需要更改,共有财产应进行分割。离婚证明和协议书可作为身份证明,联系当地房管局办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约定或无争议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共有房产,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由双方共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协议处理,无协议则由法院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对夫妻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离婚了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的需要更改。离婚了是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可以拿着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等证明身份的资料,具体请联系当地房管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可以单独过户吗
1、如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也应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因为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无效条件,合同的签订是否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进行的。如果夫妻共有房产,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应共同享有处分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房屋的过户问题,请联系当地房管局了解具体操作程序。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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