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村组织法》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专家学者、民政干部在以下11个问题上争议很大:1、名称问题,2、村民委会员的两种含义问题,3、关于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问题,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关系问题,5、妇女村委会当先比例问题,6、村委会经济职能问题,7、村民委员会任期问题,8、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问题,9、村民自治权利救济问题,10、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召开问题,11、村委会经费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名称问题,介绍一部分。鉴于《村组织法》规范的是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委会下属各委员会等多种组织的责任、义务和活动规则,围绕法规名称修改和所涉概念的的界定,成为本次修订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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