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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2023-06-0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质证方式是什么

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遇了物质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害人是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是需要质证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就可以支持。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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