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不属于保险责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出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但被保险人系无照驾驶,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付。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来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一切险索赔对象
1、向保险公司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满足4个条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必须投保了相关险别;
(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
(4)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
2、买方向卖方索赔
买方向卖方索赔通常是卖方违反贸易合同中的条款。
3、向承运人索赔
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未按提单记载内容交货或货物发生损坏;
(2)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不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一)外汇财产保险;
(二)外汇人身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应以人民币进行保险合同计价和结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