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伍老兵去世后政府会给一定的抚恤金的。伤残军人去世的,退役后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标准以当地情况而定。
抚恤标准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法律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退伍军人老了只有生前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保等公益性保险的,死亡后才有安葬费用的;但是如果故世老人仅仅是退役军人(并非残疾军人、参战军人)的,是没有以“退伍军人”的名义取得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安葬费的。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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