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业主出现纠纷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加强,业委会越来越多地被推到了小区维权的第一线,小区业委会成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对话的全权代表。业主们推选业委会成员时,本是相信他们会为业主们全心全意地着想,但是随着业委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却出现了个别业委会成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情况。当初选举业委会的初衷在此时已经变得完全相悖。
望京小区的赵女士告诉记者:业委会没成立之前,业主们都盼望赶快成立,好为我们大家与物业交涉,维护我们大家的权利。成立后,虽说也干了一些事,但好多事情在处理上都欠妥当,也没和我们业主商量。就拿与物业开会讨论顶楼开发问题的事说吧,大部分业主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
之前,上海、深圳都出现过因小区管理问题上的纠纷,业主状告业委会的事情。北京虽说也有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矛盾纠纷,但还没有到闹上法庭的地步。北京市物业商会会长于庆新表示,我也接触过类似的事情,如业委会管理欠妥当、个别业委会成员直接问物业要钱等。可这毕竟是少数,但也提醒我们应该注意到业委会的监管这个问题。
业委会权力集中
《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或委员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却屡有发生,进而引起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不满或者形成尖锐的对立。
北京市第六届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国飞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员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收受或索取物业管理公司给予的好处,听任物业管理公司的所作所为;以不交物业服务费为交易条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听之任之;利用职务之便,与物业管理公司沆瀣一气,牟取不法利益。无论何种表现形式,都不外乎背离了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以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京城各小区业主大会的陆续成立,小区业委会的权力扩大。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
于庆新认为,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出现,甚至已经出现了某些单位或物管公司收买或拉拢业委会成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缺乏监督机制
开发商存在问题,有业委会监督,可业委会出现问题,谁来监督?
于庆新表示,目前我国在物业监管这方面还是个空白,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缺乏明文规定,这需要一个自身体制发展完善的过程。现阶段,我们也可以对国外的一些做法加以借鉴,比如通过执法部门对业委会成员进行监管等。
对个别业委会侵权行为,业主们该怎么办?
业主充分利用业主大会这个平台,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千万不要觉得大家一盘散沙,自己人微言轻,无所作为。余律师表示,要特别重视推动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以达到通过临时会议变更业委会委员的目的。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变更业委会委员的,只要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委会就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临时会议作出决定。
此外,于庆新还表示,现阶段,业委会在管理小区方面还存在误行权问题。也就是说业委会成员本身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模糊,导致不知法而违法。目前,政府、商会以及民间三方正在积极组织对业委会进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从而避免不知法而违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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