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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包括拆除违法建筑?

2020-07-1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条件为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并需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法律分析

一、拆除违法建筑是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一共有几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有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条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条件是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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