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效力的情况如下:
1、主合同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反真实意义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会影响要约的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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