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起,我国空置房物业费纠纷相关案例数量就一直居高不下,甚至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的业主往往会以自己的房屋是空置房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空置房能否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呢?先跟着律师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上诉人张三称自己的房屋自交付起就一直未居住,空房闲置达5年之久。未产生服务事项,也未产生园区损耗。张三诉称某物业公司对闲置房屋的物业费应予适当对减免。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称其与张三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业主空置房,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全额交纳。第九条约定,业主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约定,张三应当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4000元、电梯费1080元,共计508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三是否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故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张三作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三应当按照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及电梯费。张三拒交物业费、电梯费已构成违约,故对某物业公司提出的请求张三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4000元、电梯费108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可见空置房并不能成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活动,是由小区业主支付服务费,物业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关系。因此业主和物业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及时履行义务。若出现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或不到位的问题时,业主应做好取证工作,并积极联系物业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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