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行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时,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进而将影响相应股东的利益。
变更公司登记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纠纷,故制定该案由。
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处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29条的规定。
一、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时,应注意要严格把握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所规定的情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多发生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情况。本案系转让方请求受让方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之所以受让方不愿意变更系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也系因受让方前期尽调不到位及风险控制措施不严密所致。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相关债务问题及未结诉讼等问题作为收购、价款支付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前提,就会有效避免不得不接收目标公司股权的风险。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及工商登记办理完成,受让方就取得目标公司完整的股东身份,此时出现转让方违约只能追究转让方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再行回转进行撤资,去除股东身份就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操作问题。所以在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当中,受让方谨慎的前期尽职调查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详尽异常重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