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但没有签署合同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的,定金交付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们应该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定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以定金为成立或者生效条件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的主体已经履行或者主体已经履行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一、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定金合同成立
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真实
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六)主合同有效
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如果定金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定金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特殊的条款,为定金担保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合同定金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可约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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