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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长期病假的相关规定

2024-04-0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企业职工长期病休条件概述: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院的病休证明和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是必需的。医疗期根据不同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内病休时间累计计算。对于非因工致残或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分析

在编教师长期病休条件为:

1、医院的病休证明;

2、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等)和病假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长期病休的条件包括医院的病休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以及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于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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