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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