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于持票人的追索权行使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对于前手的追索权,限于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于前手的再追索权,限于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而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则限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分析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拓展延伸
出票人权利的限制及适用条件
出票人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适用条件的约束。这些限制和条件旨在保护其他相关方的权益,确保出票人的行为合法合规。例如,在票据法中,出票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票据的有效性要求、债务履行的条件等限制。此外,出票人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等规定。在具体情况下,出票人应当详细了解并遵守这些限制和适用条件,以确保其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注意权利的合理行使,避免给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结语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需遵守限制。对前手追索权行使期限限制为: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前手再追索权行使期限为: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票人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将消失,如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出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确保合法有效,同时注意合理行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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