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收缴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的纳税人的发票,并停止向其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包括稽查部门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在纳税人拒不接受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或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稽查局才能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法律分析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拓展延伸
税务稽查局的权力范围:对发票是否具有没收权?
税务稽查局作为税务管理机关,在执行税务稽查任务时,具备一定的权力范围。然而,对于发票的没收权,税务稽查局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权限。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是查验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性,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涉及虚假发票等情况时,税务稽查局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查取证、罚款等,但并非直接没收发票。具体的没收权通常由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拥有。因此,税务稽查局不能单独对发票进行没收,需要与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结语
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具有收缴发票和停止销售发票的权力。然而,对于发票的没收权,税务稽查局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权限。税务稽查局的职责是核实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性,而具体的没收权通常由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拥有。因此,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或虚假发票的情况时,税务稽查局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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