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