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紧急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免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给付内容、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及提供担保等条件。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相比,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需在起诉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冻结财产将掌握胜诉权利的实现,既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武器,也是法院判决落实的有力保障。
法律分析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用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来形容诉前保全再好不过了,将相应的财产予以冻结就等于将胜诉权利的实现控制在了手中,这项制度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也是帮助法院判决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紧急性的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免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提出以及提供担保等条件。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申请时间以及是否提供担保等方面存在差异。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可将胜诉权利的实现控制在当事人手中,是维护权益和促使法院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正如谚语所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诉前财产保全再好不过,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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