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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