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拥有“区域指标”或“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并不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资格造成影响,在其他申请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相应个人和单位仍可申请参加增量指标配置。
法律依据:《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四)明确遵循“一人一车”的原则。
增量指标(更新竞价除外)和“区域指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仅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可用于“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变更为“浙A号牌”小客车。
(五)明确“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更新办法。
“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在注销、迁出或者转移后不产生更新指标,需要更新的,可重新申请区域指标。
(六)明确“区域指标”推出后现行县(市)指标配置取消。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杭交发〔2015〕129号)废止,并同步取消现行县(市)指标配置。现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并实施,主要也是为了完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平衡区域差异,更好地满足县(市)居民用车需求。出台区域指标政策后,能更好的解决该问题,因此决定取消县(市)指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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