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老公欠钱老婆有没有义务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在外欠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现在还不了,妻子有义务偿还。,如果是男方单独欠下的债务,用于个人投资或者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女方无偿还的义务。,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老婆欠钱,老公不一定要跟着还债。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哦!,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梁某燕向别人借了27.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却以种种理由不还钱。随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请求判令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认为梁某燕的丈夫刘某也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然而,早在三年前,刘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刘某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来往,也没有共同对外举债。对梁某燕为什么要借钱、借钱干什么用、借了多少钱一无所知。刘某认为,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自己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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