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以下是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条件。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常活动,而且为了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制造了前提条件。
(2)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即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和作案后潜逃尚未抓获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至于毒品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庇护即掩护、包庇,为其掩盖罪行的行为。其包庇方式,不仅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盖罪行,而且也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掩藏犯罪工具,为其潜逃提供帮助等行为。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有意玉宇包庇。即根据行为人对包庇对象的了解及所知的其他有关情况,结合其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包庇的对象是上述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而予以定罪。另外,行为人必须是在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已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后才明知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事先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时应注意;分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一般”知情不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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