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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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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具有下列权利:请求债务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债务的权利;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以及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的权利等。

一、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行使代位权所需哪些条件

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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