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拆迁的房子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一、男方参与了娘家房产的建设或维修,或者拆迁时计算了男方人口数,则拆迁利益中可能包含男方的相关利益,如果夫妻二人分得房产,这房产中将包含男方的利益。但该房产并不必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通常不会直接将拆迁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拆迁房产在没有和其他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的分割时,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共同共有,不因为产权登记于某人名下或者由某人居住使用即归该人所有,夫妻所得的房产也可能包含他人利益,他人的房产中也可能包含夫妻的利益。法院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当事人先析出拆迁中属于夫妻的财产,再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或者先处理离婚案件,待双方离婚后,再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对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割。
二、如果娘家拆迁的房子赠与给女方,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娘家拆迁的房子由女方通过法定方式继承,则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可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拆迁纠纷是复杂法律问题综合体。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对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如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拆迁涉及多项法律问题,如前期如何获得应得的补偿,后期涉及家人如何分配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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