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品功能存在缺失,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2015年3月23日,段某在某数码公司所经营的淘宝网天猫店铺购买四核华擎Q1900/4G组装机台式电脑主机游戏DIY电脑整机一台,价格999元。该电脑主机网页上商品功能介绍有HDMI接口,段某收到所购买的电脑主机时,发现上面没有HDMI接口。遂与该淘宝店铺进行协商,段某已实际使用该电脑主机,但认为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段某将该数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该数码公司退还购物款999元,并赔偿段某三倍购物款29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该数码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买房退货,卖方退款
法院认为,被告数码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判决如下:一、某数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段某货款999元;二、原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某数码公司返还四核华擎Q1900/4G组装机台式电脑主机游戏DIY电脑整机一台,如原告不能返还上述电脑主机,则应按999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应退还给原告的货款;三、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销售者不存在欺诈故意时,不构成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争议关键所在。该条款规定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是必须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被告宣传的网页显示该款主机有HDMI接口功能,原告收到的电脑主机没有HDMI接口,有不妥之处,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主机并非与网页介绍的功能完全不符,从上述情形看,不应认定被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具有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三倍货款的赔偿,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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