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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要服刑多少年

2022-05-0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刑罚的特征有哪些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而其他任何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这样严厉的程度。

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说,将刑罚的适用对象限于犯罪人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前提,这也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根本区别之一。法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为了使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中国专门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管辖权限、诉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则按照方法则按照其他的程序适用,两者有着根本区别。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如果说,刑罚的内在属性惩罚与教育,这是从静态上揭示刑罚的本质特征,那么,刑罚的功能应当是刑罚的内在属性在其运动过程中的外在表现,是刑罚内在属性的外化,这是从动态上考察刑罚这一法律制度。刑罚的功能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只能表现在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因此,必须结合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才能科学地揭示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还表现为刑罚的社会作用。因而,它不仅发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还发生在受害人、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身上,我们不能因为刑罚仅适用于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罚对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会发生社会影响。刑罚的功能不仅是一种社会作用,而且是一种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所谓可能产生,是指刑罚的功能还只是蕴含在刑罚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它的发挥与实现还有待于刑事法律活动的完成。所谓积极,是指刑罚的功能有消极与积极之分,消极的作用也是客观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认的,在此,我们只是在积极意义上探讨刑罚的功能。

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将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和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重大表现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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