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新婚姻的相关法律对个人财产的范围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在新婚姻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这6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1、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3、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5、老家的宅基地;6、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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