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在实践中,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近期在评估时间点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从而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成本法是通过获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间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来扣除折旧来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收益法是预测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合适的资本化率折现到估价时间后进行累计,从而估计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假设开发方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从而估计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从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基准地价调整中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价格。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同,不正确使用评估方法也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不能真实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应当及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