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一)鸦片1000克以上;(二)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四)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六)吗-啡一百克以上;(七)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八)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九)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十)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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