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社会保险费补交申请表》;
2、补交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始会计凭证;
4、其他证明材料:如人事档案、职工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补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提到的材料复印件,全部都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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