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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上的留置权的问题

2020-09-0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一、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二、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称为非货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实际合同,或称为重要合同。除双方达成协议外,保管合同还必须由储存人交付储存物,从储存物交付之日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储存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为非货物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三、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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