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填写申请书、签名或按指印、审查并准予登记。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彩照等证件。
法律分析
一、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结婚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公民若是想要与其他人组建家庭,首先需要确定一下对方是否已经结婚,再者需要了解一下双方是否属于亲属关系等相关事项。只有是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回答的,再带着相关材料,到民政局提出结婚的登记请求。
结语
结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不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不予办理结婚证的。办理结婚证需要双方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此之前,应确保对方未婚且不属于亲属关系。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亲自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等步骤。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一切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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