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减资材料需要哪些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15、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有限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股东会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
3、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4、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7、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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