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办公不属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自产货物转化为售货或提供服务,被定性为货物的销售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货物的出货和销售发生在同一企业,形成交易关系,但是企业并未真正将货物交易给客户,或者不实际出货,而只是在企业内部的行为,只是从总部转移到地方,实际上没有货物离开企业,从而使企业可以收取比例更高的增值税而不用支付增值税。 但是,自产货物用于办公并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它只是用于企业内部的消耗,而不是将货物转化为销售的行为。它并不涉及销售,也不会造成任何税收征收的相关影响。
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如下:
1、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有些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都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其目的就是防止企业利用税法的漏洞,将本应销售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进行避税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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