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事业编制辅警也是辅警。原因如下:
1.从编制上来说,公安民警是行政编制,是公务员,是法律认可的具有执法权、有警号、有警衔,在全国警员系统可以查找到相关资料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编辅警,虽然是事业编制,在法律上是没有执法权、没有警号、没有警衔却被地方政府认可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从事警务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2.从工作上来说,事业编制辅警从事的也是公安民警的工作,只是他们的执法活动是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认可的。因为是当地政府自主招录的,通常情况下是区县一级政府自行招录使用的。
3.从待遇上来说,事业编制辅警比一般辅警待遇要高,享受的是当地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但又略低于当地公安民警,甚至有些地方参照民警待遇标准发放。
4.从发展空间来说,事业编制辅警难以享受到警衔晋升、警长晋升、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晋升等方面的待遇,尽管可以享受工龄工资,其它参照当地事业编制人员待遇,但无法从公安系统上实现行政职级晋升。
5.从工作岗位上来说,通常从事内勤、公安内设机构相当于办公室的工作,主要原因是避免执法资格上存在没有法律认可的执法权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办公室辅助开展工作,既可以释放正规民警警力,以弥补正规民警警力不足的现实,又可以辅助民警开展相关不需要执法资格完成的相关工作。
6.从队伍稳定性上来说,事业编制辅警可以解决聘用制辅警流动性大、不稳定、责任心不强的问题。由于是事业编制岗位,流动性小,责任心相较于一般辅警来说要强得多,素质上也比一般辅警高,甚至有些比个别民警的能力和素质都还要强。
7.从从优待警上来说,事业编制辅警的存在是从优待警的一项不错的方式。既为公安民警解决助手不力或队伍不稳的问题,又解决辅警待遇低、队伍流动性大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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