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眼视野40%(或半径25°)侧眼球摘除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眼矫正视力等于0.4眼视野80%(或半径50°)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6眼矫正视力等于0.5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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