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级伤残,员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并能按月领取津贴,津贴按照本人薪资90%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慎悉,标准按受敏孝闷伤前本人薪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薪资)=497445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桥弯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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