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5%的罚款;发起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出资后需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分析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拓展延伸
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规定的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案例
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规定的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案例主要涉及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虚假出资、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实践中,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判决案例较多,例如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被判返还出资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综上所述,了解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规定的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案例对于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将面临罚款和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案例表明,虚假出资者需返还出资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了解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案例对于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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