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包括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该类案件与商业行为密切关联,导致个案审查中对公司利益衡量缺乏统一标准。
(一)责任主体认定难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
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如损害行为已由公司决议加以确认,董监高存在放弃公司对外到期债权或担保权利等造成公司财产减损。因此,对于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界定具有合法形式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仍需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因果关系认定难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除需准确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损害行为并确定损害后果外,还需厘清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具体损害行为的审查要点往往紧密关联。法院需充分掌握各类损害行为的审查要点,并运用法律逻辑将各审查要点梳理串联,进而就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相对独立的审查标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
(四)公司利益受损范围确定难
公司利益可分为金钱利益与非金钱利益、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等。如何判断公司利益是否受损以及受损范围,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实践中,对于公司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金钱损失的,如何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市场公允价值,因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而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公司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非金钱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的,如损失潜在客户或商机等,在损失的界定和量化上仍存在一定难度。
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受到损失是由管理层造成的,还是有股东造成的,都是有责任认定的,确定好责任认定之后。既得利益一方也就是股东可以向公司管理方要求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赔偿要根据损失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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