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8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向村(居)委会申请享受高龄补贴。申请人须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附表
一、二,简称《申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居)协办员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待无异议后,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
第七条乡镇(街道)老龄办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老龄办。
第八条区(市)老龄办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再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申报人员如出现跨地区户籍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填写《高龄补贴注销登记表》(附表三,简称《注销表》),进行注销登记。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市)老龄办备案,同时终止向其发放高龄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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