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亦即自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_蛉嗣穹ㄔ呵肭蟊;っ袷氯ɡ乃咚鲜毙_诩湮辍7_闪碛泄娑ǖ模勒掌涔娑ā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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