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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4-03-1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各个地区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假如公司并没有提出和自身解约的话,作为职工来讲没有必要主动和公司提出离职,因为主动提出离职就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不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到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写法,只不过正文当中的条款会有区别而已。

一、在我国保留劳动关系如何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即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法律对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劳动者受伤以后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可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资,却没有规定公司不支付工资法律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这是一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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