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心读懂购车合同
目前的购车合同都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预付购车订金,并对车辆配置、优惠幅度、赠送礼品等进行约定。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别约定项目,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倾向性约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车的,退还客户订金;客户不按规定交款提车的,订金不予以返回。”合同中的这些约定,被不少消费者成为“霸王条款”。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一旦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约定,否则算违约,经销商会按照约定扣下购车订金。
某工商人士指出,在受理的涉及购车合同的纠纷中,以消费者违约的情况居多。据了解,消费者毁约的理由多种多样,例如家人不同意购车、筹集不到资金、没看清合同等等。
不过,也有经销商违反合约的情况,例如逾期交车、不兑现优惠承诺等。去年5月,市民谢先生预订汽车,在购车合同中店方明确优惠3000元,可提车时店方却称优惠取消了。经相关部门协调,店方才履行优惠3000元的承诺。据悉,因经销商违约引发的纠纷,经有关部门介入调解后,经销商基本会退还客户订金,但客户提出的交通补助、误工补助等因没有列入合同范围而得不到支持。
提醒:店方提供的的格式合同,即便车友认定是“霸王条款”也较难改变,因为车商不可能根据个体客户的要求另外拟定单独的合同。因此,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如果主动违约的订金是拿不回来的,一定要考虑清楚才签约。如果车商违约不履行约定的,消费者应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求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特别约定可写入合同
“如果我老婆不同意我买这款车,你们要退还我订金”,“如果我哥哥认为这款车不好,那么你们得退我钱”……这些看似无厘头的要求,可以明确写入一些购车合同之中。而有了这些特别约定,消费者事后在索要订金时会轻松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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