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学生是孤儿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同学可以请其他近亲来作为共同借款人。近亲作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要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必须在20-60周岁之间,办理过程中共同借款人年龄超过60周岁,需要更换他人;2、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人原则上不可以作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
3、共同借款人要尽量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流程:1、学生与新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当地的县级资助中心,提交变更申请2、等待有关工作人员对新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要求3、如果新共同借款人符合要求,双方重新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即可。扩展资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高等教育法》也只是在第九条及第五十四条笼统地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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