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因需要填写可以表达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或者无法挽救的情况,比如家暴、出轨、长期赌博、长期酗酒等原因,或者是其他的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因此如果另一方强行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是由于有第三者而离婚的话往往会招致对方的反感并很有可能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而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您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写明离婚理由。因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并非必须写明的内容,或者如果您不愿写明具体的原因,可以较为概括地写为“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包括由谁直接抚养或共同抚养或者轮流抚养,另外抚养费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意见。首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不会对双方的离婚原因做详尽审查或调查。民政机关只会对双方离婚的意见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即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明确向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表示自己愿意离婚即可。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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