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方就只能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够提起第二次诉讼。但如果是被告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则就没有时间的限制。另外,在原则之外也有例外的情况,对于原告一方来讲,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的时候,之后的6个月内如果又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那么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是会得到受理。只能说在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时候,那么要等6个月的时间,再次起诉才会被受理。要注意的是原告方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六个月时间要求,一般是要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并不是只要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就,马上开始计算这个6个月时间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被盖章时没有生效,不能从此时算起;也不可以从当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时算起,此时的判决书依然没有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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