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第一季度(1月-3月),补贴发放期:4月底-5月底;
2、第二季度(4月-6月),补贴发放期:7月底-8月底;
3、第三季度(7月-9月),补贴发放期:10月底-11月底;
4、第四季度(10月-12月),补贴发放期:次年1月底-2月底。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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